(2007年1月19日校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纵向科研经费的治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生长,凭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高校科研经费治理的若干意见》,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增强羁系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家高技术研究生长计划(863)专项经费治理措施》,财政部、科技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生长计划专项经费治理措施》,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治理措施》以及国家其他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学校将进一步建设健全科研经费治理责任制。分管财政、科研事情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治理和使用负全面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卖力人凭据在科研经费使用与治理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科技處負責科研項目治理和条约治理。科技處應配合財務處做好科研經費治理事情及其他相關事情。
(二)財務處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治理和會計核算。財務處應不斷完善學校科研經費治理制度,規範項目負責人在其權限範圍內,凭据項目立項書或条约約定及有關財經法規使用科研經費。
(三)項目負責人負責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和決算。項目負責人應凭据財經法規在其權限範圍內使用科研經費,及時辦理科研項目結題及結賬手續。
第三条 学校将进一步增强对科研经费的监视和检查,建设健全科研经费使用治理的监视约束机制。
科技處應建设課題追蹤反饋制度,及時了解課題条约執行情況及經費使用情況,督促項目負責人按审定的預算合理使用經費;財務處應嚴格經費使用審批手續,凭据財務制度規範核算,做到賬目清楚,核算准確,確保資金的宁静和合理使用;審計處應對科研經費治理和使用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加強對科研經費收支的審計監督,切實防止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研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發生。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凭据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审定的用途、範圍和開支標准使用項目經費,自覺控制經費的各項支出,並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正当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执法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積極接受並配合財政部、教育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和科研經費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規、預算和科研条约對科研經費的治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的檢查監督(科技處、財務處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或其他違反項目治理辦法的行爲,將凭据國家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章 纵向科研经费到款治理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运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主要包罗:
教育部下達的新産品試制費、中間試驗費和重要科學研究補助費(簡稱科技三項費用);
教育部科學事業費撥入的各項科研經費;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下達的各類基金項目經費;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專項經費;
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專項經費;
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專項經費;
國防科研項目(縱向項目部门)經費;
國際科技相助項目(縱向項目部门)經費;
國務院各部委及各省(市)下達的其他專項科研經費;
其他有關縱向科技項目經費。
各類縱向科研經費不論資金來源于何種渠道,均爲學校收入,必須全部納入財務處統一治理、集中核算,並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按项目进行治理。科研经费到款后,由项目卖力人填写科研经费来款计划通知单,经科技处审批后,由财政处凭据项目建户核算。
第三章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治理
第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历程中,与研究开发运动直接相关的、由课题经费支付的各项用度。
第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规模一般包罗设备费、质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聚会会议费、国际相助与交流费、出书/文献/信息流传/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治理费等。
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按國家規定辦理。
(一)設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革新,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課題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质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质料、輔助质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罗學校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准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爲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准和會期。
(七)國際相助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事情的費用。國際相助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治理的有關規定。縱向課題發生國際相助與交流費時,應當事先報經項目總體專家組或項目牽頭(主持)單位審核同意。
(八)出书/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书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産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該項目、課題治理相關的事情人員。
(十一)治理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使用學校現有儀器設備及衡宇,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治理費用的補助支出。
縱向科研治理費一般凭据課題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审定(审定比例見附表)。
第八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历程中发生的除第七条所列用度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单独审定。
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切合国家有关划定,经费的使用要切合开展科研运动的实际需要。凡有专项财政治理措施的科研项目,应按专项财政治理措施执行,无专项财政治理措施的科研项目,应按学校划定执行。
在科研經費收支中,不得開支各種賠償費、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不得支付捐款、贊助、投資等項費用,不得用于各種獎金福利費支出及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如有爲個人牟取私利,損壞學校聲譽,或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將依法追究其执法責任。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治理。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技处审批。项目卖力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条约和其他须要的资料。项目卖力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卖力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元。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购置牢固资产的治理。除项目治理措施或项目条约另有划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牢固资产,均属于学校牢固资产。
第四章 纵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与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卖力人应当凭据相关治理措施或委托条约的要求认真编报科研经费预算。经费预算要求同时体例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体例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罗用于同一项目的种种差异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罗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用度和间接用度。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当严格凭据下达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须要调整时,应当凭据以下法式进行核批:
(一)項目(課題)預算總額、課題間預算調整,應當按法式報組織實施部門審核後按原立項法式上報批准。
(二)課題總預算不變、課題相助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課題相助單位的預算調整,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學校提出調整意見,按法式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卖力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送还。
上述手續結清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結題申請,經科技處確認後,在条约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項目結賬、銷戶等事宜。
第十五条 在研科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划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项目卖力人应实时向科技处陈诉,由科技处按有关划定进行处置惩罚。确认结题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凭据种种专项经费治理措施执行。无明确划定的,结余经费全部作为课题组科研生长基金。科研生长基金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及运转,以及其他研究生长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项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PP电子社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治理措施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财政处、科技处卖力解释。
第十八条 本措施经校长办公聚会会议修订通过,自2007年元月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科研经费治理措施》(西交科〔2002〕22号)中有关纵向科研经费的条款同时废止。